徽剑被害案主犯仅被判处死缓,我认为是有大问题的。
裁判文书载明,一二审共同认定的免死理由包括,「徽剑自身疾病是其死亡的次要原因」,「被告人赵冰在归案后有坦白情节」。
二审还加上了「积极赔偿亲属物质损失」。
徽剑自身疾病这个理由,我以为没必要多聊,纯属招笑。
积极赔偿物质损失也不必多说,两审判决均未认定其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理由。#徽剑案养子谅解书未被采纳#
因此,我重点说说第二点。
我们都知道,犯罪以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依法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动归案,但是能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
这里使用的限定词均为「可以」,而非「应当」,也就是说,从轻或减轻处罚是选择性的。
手段特别残忍,影响极其恶劣,应当不予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第459号案例,研究的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致人死亡的关键犯罪情节,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主动供述了致命伤由其直接造成的关键事实,刑期也由原来的死刑立即执行,转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而依据上述说法,徽剑被害案的主犯张冰,理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因为,赵冰坦白的情况,压根就不是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致人死亡的关键情节。
依法自然不应给出从轻处罚。
#反诈博主徽剑被曝遇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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