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卫健律师
26-10-29 16:30 微博认证: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学筛查肺结核多名学生共用针头##多部门介入学生共用针头事件##律师说法#

结核病筛查涉及采血、皮试等有创操作,属于高风险医疗行为。

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同时,《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亦强制要求,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且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这个事件中,多名学生共用同一针头,直接违反了上述关于“一人一针一管”的核心法定义务。

这并非一般性的操作瑕疵,而是对无菌原则的根本性背离。

此外,《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前应当检查包装及有效期限,包装破损、超过有效期限或者可能影响使用安全、有效的,不得使用。

共用针头意味着该针头已被污染,显然不再符合“无菌”标准,继续使用即属违法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面临吊销许可证件及对责任人禁业处罚。

校园不是法外之地,医疗操作更不是儿戏,关注官方下一步的措施吧。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