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值得注意的细节:
1,此案是以故意杀人罪被逮捕,被起诉的,一审法院改变罪名的依据及理由是否充分?
2,一审法院改变指控罪名,检察机关没有抗诉的依据及理由是否充分?
3,确定雇凶者是刘忍是什么时候?是在赵冰等人二审宣判之前或之后?这对该案是否有隐情存在意义。
4,作为执行者的赵冰及亲属,是如何联系、委托一审辩护律师的?这对该案是否有隐情有意义。
5,赵冰及亲属,是如何联系、委托二审辩护律师的?这对该案是否有隐情存在意义。
6,司法机构方面,包括不限于广东高法,是不是有认真复查、进一步核实,适时公开相关资料信息,回应社会质疑的责任?#柬埔寨电诈 刘忍#
发布于 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