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硕士走失十余年遭性侵一审将宣判##微博视频号续航计划# 这案子的判决逻辑我怎么觉得荒诞,同村两个人是强奸无疑,但是生了孩子、补办了酒席的“收留者”,就不是强奸了?
同村两名村民被起诉,依据很明确:明知她精神异常、不能正确表述意愿,仍发生性关系。检方自己也认定,这位女硕士“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丧失了维护自身性权利的能力。
可到了“收留者”张某军这里,同样的医学事实,突然就不起作用了。不起诉的理由是:长期稳定同居、育有子女、在村里补办了酒席,主观上是“为组建家庭”,因此“与强奸犯罪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问题恰恰就在这里。一个被认定“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人,法律上根本不存在“同意”这回事。 明知对方是精神病患者而与之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使用暴力、是否“稳定同居”,原则上都应以强奸罪论处。补办酒席、生了孩子,包装出来的是一段“看起来像婚姻的生活”,但包装改变不了那场性关系发生时,她不具备同意能力的事实。
如果“组建家庭”可以成为豁免理由,那等于说:只要把强奸持续得足够久、久到生出孩子、久到补办一场酒席,它就不再是强奸,而成了“过日子”。 同村人来了又走,是强奸;被留在同一个屋檐下十几年,反而成了“家庭”。这个区分保护的不是她,是那个把她留在屋檐下的人。
一审即将宣判,同村两人的罪责自有法庭裁断。但那个被“酒席”和“同居”消解掉的强奸指控,确实无法理解。 http://t.cn/AXj86n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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