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10-30 19:01 微博认证:娱乐法律师 法律博主

最近一直在看《小城良方》,也写了不少希望网友们口下留情的帖子,保护行业剧的创作动力。

但看到#小城良方告了白衣山猫#这个,还是有点惊讶。作为法律人来说,不到万不得已,一般不会启动法人的名誉权诉讼。

我们常处理的明星自然人名誉权,保护的是个人人格尊严、社会个人评价,普通人对公众人物的恶意造谣、人身诋毁,很容易直接构成侵权,公众人物仅承担有限容忍义务。

但影视公司的法人名誉权,司法尺度极度审慎、包容。

法人没有人格尊严、没有精神利益,法律一般只保护其商业商誉、产品口碑、市场评价。更关键的是:影视剧属于文化文艺产品,天然享有创作自由,同时必须容忍公众更大范围的评论、吐槽、专业质疑。

因此,基于上面这些判断,这个案件肯定是有难度,且有代表意义的。

那正好借着这次风波,和大家聊清楚影视剧评论、行业吐槽真正的法律底线在哪里。

#一文看懂行业剧影评的法律边界#

文艺创作本来就不是教科书,为了剧情节奏、镜头表达、故事张力,一定会有艺术改编和戏剧化处理。观众看得不舒服,专业人士觉得不严谨,出来吐槽、出来指正、出来表达自己的观感,这都是最正常不过的言论自由。

但让这件事从“普通网友吐槽”变成“名誉权纠纷”的核心,其实不在挑错本身,而在后面那层,很多人忽略的、潜移默化的定性。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很多争议评论,包括起诉的这位博主,有一个共同特点:一开始是聊剧情、聊细节,聊着聊着,就慢慢从“这段拍得不对”,变成了“整部剧刻意造假、故意误导观众、靠着虚假宣传博热度”等等。

这两者,看着差不多,在法律里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

单纯评价剧情、吐槽细节瑕疵,是对作品本身的评价,但一旦上升到对出品方的全盘否定,去定义剧组的创作初衷、宣发初心,给企业贴上“刻意虚假营销、欺骗观众、毫无专业性”的标签,性质就完全变了,就可能涉嫌侵权。

我一直很认同,国产行业剧的进步,离不开每一次观众的较真、专业人士的挑错。正是因为有人愿意站出来指出问题,剧集创作才会越来越严谨、越来越贴合真实行业面貌。

良性的批评,永远是推动行业变好的动力。

但良性批评的底线一定是:对剧不对人,对作品不对企业。

我不觉得这次起诉,是影视剧听不得差评、是压制网友言论自由。

恰恰相反,我觉得这场纠纷来得刚刚好。

它清晰地帮整个行业划了一条边界:未来我们依然可以理直气壮地吐槽剧集、点评细节、发表不同的专业观点,但我们也需要明白,言论自由永远有底线,文艺评论永远不能等同于无差别的商誉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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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