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发现走失女硕士被性侵未报警#“组建家庭”不是性侵的豁免理由:女硕士走失案中,那道被“稳定同居”遮蔽的罪与责
山西女硕士卜某走失十余年后被找回时,已与村民张某军育有一儿一女。更令人愕然的是,在此期间,同村两名村民曾多次对卜某实施性侵,而张某军知情后并未报警。今年1月,检方对张某军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其与卜某“长期稳定同居并育有子女”,“主观上是为了组建家庭”。与此同时,那两名村民却因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一审将于11月4日宣判。同一个受害者,同一段时空,一边是“家庭”,一边是“强奸”——这条法律的界线,究竟划在了哪里?
检方的逻辑并不难理解:张某军与卜某共同生活十余年,照顾其起居,育有子女,甚至在村里摆过酒席。在决定书中,这被描述为一种“稳定的同居生活状态”,与“临时起意”的强奸存在“本质区别”。然而,这一推理回避了一个无法回避的前提:卜某是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早已给出明确结论——她没有能力自主决定是否发生性关系。在两名村民的起诉书中,检方同样援引了这一鉴定,指控他们在“明知被害人精神异常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下”实施侵害。同一份医学结论,在对张某军的决定中悄然退场,在对村民的起诉中却被郑重援引。
法律上,与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精神障碍女性发生性关系,原则上即构成强奸,其核心不在于妇女是否“配合”,而在于她从根本上不具备作出有效同意的能力。所谓“稳定同居”或“组建家庭”,至多能说明侵害的持续时间更长、包装更体面,却无法凭空创造出一种她本就不具备的能力。律师颜森林对此的评论一针见血:“对精神残障女性而言,是否构成强奸,不再取决于她是否有能力同意,而取决于对方是否成功将性关系包装进了一种看起来正常、稳定、被社会接受的生活关系之中。”
更值得追问的是“未报警”这一情节。张某军不仅自己与卜某发生关系,还在知情同村村民对卜某实施性侵后选择沉默。儿子曾回家目击侵害现场,张某军所做的仅仅是“斥责”,而非报警。一个真正以“照顾”和“家庭”为出发点的人,在目睹自己共同生活的伴侣遭到他人性侵时,第一反应应当是寻求法律保护,而不是息事宁人。沉默本身,就是对侵害的默许与延续。 将这种沉默包装为“组建家庭”的善意,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也是对“家庭”二字本身的扭曲。
此案真正的张力,不在于张某军是否“比村民稍好一些”,而在于法律是否愿意承认:一个弱势女性被“收留”、被同居、被生育,并不等于她同意了这一切。 当“稳定”和“家庭”成为阻却犯罪的理由,每一个走失的、无自主能力的女性都可能被同样的逻辑困住——只要施害者把时间拉得足够长,把关系做得足够像“过日子”,罪责就可以被稀释乃至抹去。11月4日的宣判,审的是两名村民,但它给出的答案,将同时回应那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法律的标尺上,一个精神障碍女性的“不”,究竟值多少分量。 http://t.cn/AXjnZd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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