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罚解析# 案例:长白山恩都里 vs 北京首钢,青岛崂山啤酒 vs 辽宁本钢 - 涉及投篮队员负责的接触的2起比赛情况
1. 白队5号从后场强侧运球进入前场后移动至弱侧,他随即在弱侧45°的3分线外突然跳投,其原防守队员黑队99号从侧面跳起在空中尝试封盖,两名队员腾空时发生身体接触并一起倒地,裁判员未作出任何宣判,比赛继续。
2. 蓝队9号在前场强侧靠近外线圈顶处接传球并直接尝试跳投,其原防守队员白队37号从侧面跳起在空中尝试封盖,蓝队9号在落地时与白队37号发生身体接触并倒地,追踪裁判宣判白队37号侵人犯规,并判给蓝队9号执行3次罚球继续比赛。
结论
裁判员在这两起情况中均作出了错误的决定。
1. 虽然在白队5号跳起投篮时,黑队99号是从白队5号的侧面跳起尝试封盖的,但黑队99号并没有朝着白队5号假想的圆柱体或其移动路径跳起,是白队5号在空中将其右腿伸展到圆柱体外起始了与黑队99号的身体接触,该接触最终致使双方队员倒地(黑队99号被该非法接触绊倒,白队5号自身起始的非法接触受反作用力而失去身体平衡并倒地),投篮队员白队5号因对此非法接触负责且该接触已经构成了犯规,因球已在投篮中离手,正确的决定,应是宣判白队5号一起非控制球队的犯规,且因白队已处于全队犯规处罚状态,应判给黑队99号执行2次罚球继续比赛,裁判员未作出宣判是错误的决定。
2. 虽然在蓝队9号跳起投篮时,白队37号是从蓝队9号的侧面跳起尝试封盖的,但白队37号并没有朝着蓝队9号假想的圆柱体或其移动路径跳起,是蓝队9号在空中将其右腿伸展到圆柱体外起始了与白队37号的身体接触,该接触最终致使蓝队9号倒地(白队37号未受此非法接触的影响,蓝队9号则因自身起始的非法接触受反作用力而失去身体平衡并倒地),投篮队员蓝队9号因对此非法接触负责,裁判员宣判白队37号侵人犯规是错误的决定。因蓝队9号的非法接触未对白队37号造成任何影响,正确的决定,应是视该接触为轻微接触,不作出宣判。
注:这两起投篮队员起始的接触,均未达到恶意的或取消比赛资格犯规的程度。
适用依据
《篮球规则》
第14条 控制球
14.1.3 球队控制球结束,当:
• 在投篮或罚球中,球已经离开队员的手时。
第33条 身体接触:一般原则
33.1 圆柱体原则
进攻队员不能将双腿或双臂伸展超出其圆柱体并与防守队员造成非法身体接触以获得额外的空间。
第34条 侵人犯规
34.1 定义
34.1.1 侵人犯规是:无论在活球还是死球的情况下,一名队员与一名对方队员发生的非法身体接触的犯规。 队员不应通过伸展手、臂、肘、肩、髋、腿、膝、脚或将身体弯曲成“不正常的”姿势(超出圆柱体)去拉、阻挡、推、撞、绊对方队员,或阻碍对方队员行进;队员也不应以任何粗野或暴力的动作进行比赛。
第48条 裁判员:职责和权力
48.3 当判定是否发生一起规则违犯时,裁判员应在每一个实例中遵循和权衡下列基本原则:
• 运用“有利/无利”概念中的一致性。对于既没有使造成接触的队员获利,也没有置对方队员于不利的附带的身体接触,裁判员不必作出宣判,以免打断比赛的流畅性。 http://t.cn/AXjno9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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