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诚
26-10-31 14:01 微博认证:汽车博主

#卖650万捐赠房产要缴450万的税#上海徐汇的杜某、陆某夫妇,无儿无女、一生节俭,生前累计捐出 500 多万元善款。
又在 2018 年立下公证遗嘱,要把身后剩余存款和一套 40 余平米的房产,全部捐给基金会,用于救助贫困家庭的先心病患儿。
两位老人已于 2025 年先后离世,100 多万元存款已提存到位,可那套市价 300 多万元的房子,却始终没能卖出去。

卡住它的不是意愿,是制度衔接。按现行规则,产权人去世后房屋要出售,须先完成继承确权、把房子过户到新权利人名下,才能再办出售。
基金会一旦成了"新产权人",再卖房就要按企业主体计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叠加,综合税负可到房屋总价的六七成。
同样的难题十年前就发生过:闵行一对老人遗赠的 650 万元助学房,过户后出售税费近 460 万元,基金会最终只能改成出租、用租金做慈善。

法律并非没有支撑:民法典第 174 条规定,若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不因委托人死亡终止",受托售房本可在身后延续;症结在登记窗口目前只认"继承"一条路径,缺"受托人直接代售"的细则。
有人建议对信用良好的公益机构设白名单,处置受赠资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也在完善。

我们乐见,下一次凡人把房产托付善意时,制度能稳稳接住:少一道重复征税,多一笔真正到孩子病床前的钱,让善意不打折扣地落地。 http://t.cn/AXjmVuAN

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