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很有意思,我记得我读法律的时候,最感兴趣的就是刑法课,因为刑法老师真的太会讲各种故事了,最喜欢讲的就是强奸罪……北大同学一定知道我说的谁。
看到#女硕士案 性同意认定#这个案件,让我回忆起了一些刑法知识。
但我觉得重要的是,要先搞清楚目前的事实情况,我尽量去看了官方新闻媒体的报道,而不是纯粹的自媒体转述。
这名女生是燕山大学工学硕士,她并不是先天患病,也不是大家误以为的“自始精神异常”。
根据公开可查的权威信源,她是硕士毕业之后,大概在2008到2011年这段时间,才慢慢出现精神失常的症状,期间也多次就医治疗。
2011年她从家中走失流浪,同年被当地男子张某军发现并带回家里共同生活,一晃十三年,期间共同生育了孩子。
直到2024年,她才被志愿者找到,重新和家人团聚。
重点是,她是在2024年12月,才做了司法鉴定,结论是:她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很多自媒体直接一句话带过,说她“自始没有辨别能力”,其实这个说法是不严谨、甚至是误导的。
不是有精神病史,就一辈子丧失性同意能力。间歇性、波动型的精神疾病,在状态稳定、意识清醒的阶段,当事人是拥有完全自主能力的,法律也认可她的自愿选择。
也正因为这个案子时间跨度长达十几年,而鉴定只在2024年做,所以整件事才变得特别有争议、特别值得细细琢磨。
但我看本案不是证据不足的“疑罪从无”,而是检察院适用了《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通俗说就是:有些行为,表面看好像触碰了法律边界,但综合整件事的前因后果、主观目的、危害性大小,如果真的太轻微、没有恶性、不值得刑罚处罚,法律就选择不按犯罪处理。
但这条规定,在强奸罪这种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案件里,适用门槛本来极高,非常谨慎。
检方评价他的主观目的,是组建家庭、共同生活,而不是恶意性侵伤害,所以综合判断社会危害性极低,最终适用但书不起诉。
我们都能理解司法要有温度,要兼顾十几年真实的生活、无辜的孩子、已成定局的人生。
可最大的问题在于:如果当事人在行为当时,确实处于无辨认能力的状态,那她本身就无法给出法律上的有效同意。
一旦仅凭“长期同居、养儿育女、好好过日子”,就可以用但书彻底洗白行为、直接认定不构成犯罪,这个口子真的太危险了。
以后会不会有人,专门利用流浪、患病、神志不清的弱势群体,打着“收留照顾、组建家庭”的名义,规避刑法的处罚?因为反正也很难证明同意与否。
我想,这是所有人最担心、最纠结的地方,也需要司法给出更明确的答案。
声明:仅基于公开权威报道的个人法律分享,不构成任何案件定论与法律意见。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