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磊
26-11-02 14:46 微博认证:2023年度公益v力量 科技博主

这事儿挺让人堵心。上海有位90岁的韩老太,三个女儿,每月退休金4900多块,名下本来还有套房,按说晚年条件不算差。可谁能想到,最后老人竟然在公共楼道里坐轮椅住了一年多,日子过得凄凄惨惨。

原来,韩老太把房子卖了,钱分给了二女儿和三女儿,然后想着自己每月有退休金,就去大女儿史女士那儿养老。结果大女儿因为没分到房,心里一直不平衡,再加上嫌老人晚上喊叫吵得睡不着、身上有味儿,就直接让老娘住在楼道里,每天随便给点米糊、爆米花、剩饭剩菜,勉勉强强填肚子。老人常年蜷在轮椅上,盖着薄被子过夜,楼道里摆满脸盆、热水瓶,邻居看着都难受。

邻居们多次劝大女儿:“这是你老娘啊,怎么能这么对待?”可大女儿不以为然,说自己也没办法:母亲半夜老喊叫,自己睡不了;老人身上臭,她也受不了。她还说,母亲把房子只给老二老三,自己没份;两个妹妹把老人卖房的钱拿走了,却把养老的担子甩给她。她自己住的是前夫的房,有房贷压力,银行卡被冻结,生活开销还得靠母亲的退休金。另外,她曾因纠纷持械伤人,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精神状态也不稳定。

二女儿和三女儿那边则说,房款是母亲自愿给的,她们也愿意把母亲接走照顾,但就是不愿意见大姐。结果三姐妹互相推诿、互相甩锅,谁都不愿好好安置老人。居委会、街道、民警多次调解,也没彻底解决。邻居无奈求助媒体,记者上门劝大女儿把母亲安置进屋里,可大女儿怨气很深,根本劝不动。

律师说法是:大女儿现在这么干,暂时还够不上遗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因为她毕竟还持续给点吃的;但这明显属于民事层面的照护失格。按《民法典》第1067条,成年子女不赡养,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赡养费、履行照料义务。三个女儿都有赡养义务,不能拿“房子分给谁了”“财产分配不均”“老人吵闹影响休息”当借口。把90岁老人长期放在楼道,没提供安全合适的居住环境,就是没充分履行赡养和照料义务。

另外,按《民法典》第31条,对监护人有争议的,居委会、民政部门可以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由法院指定,原则是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现在三姐妹对谁来监护争执不下,业内建议先给老人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如果老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再由居委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有监护能力、适合的人来当监护人。大女儿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监护能力存疑,不太适合单独照顾老人。老人有退休金,也不免除女儿的赡养扶助义务;后续可以从退休金里支出养老、护理费用,但必须保障老人居住、生活、医疗的基本需求。

说到底,半生操劳养大三个女儿,晚年却落到楼道栖身,最遭罪的还是老人。要我说,三个女儿谁也别甩锅:财产怎么分、心里怎么委屈,都不能成为不好好赡养老娘的理由。眼下最要紧的,是先让老人有个安全暖和的住处,再依法把赡养和房产纠纷捋清楚。对此,您怎么看?

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