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庭中的小砚台
26-11-02 16:23 微博认证: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法律博主

#厦门一宠物友好商场发生狗咬人事件#你在商场里正常走路,一条狗冲出来给你一口。狗主人事后问你的第一句话是:“你是不是正常走过去的?”——不然呢,难道我该飞过去?厦门海沧招商花园城这起咬人事件,荒诞就荒诞在这儿:商场明明规定“牵绳戴嘴套”,狗还是冲出来了,规定挂在墙上,没拴在狗身上。#小砚台的普法时间#

狗主人这笔账,跑不掉。《民法典》第1245条写的是无过错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就得担责,不管你主观上有没有错,除非你能证明是对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去招惹狗。这位伤者正常通行,被突然冲出的狗咬破皮,连“过失”的边都沾不上。更关键的是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没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的,免责事由只剩“被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都不好使。商场白纸黑字要求戴嘴套,狗没戴,这一口咬下去,饲养人基本是全责。#律师说法#

但真正有意思的是商场那句“我们规定是有的”。规定有没有,和规定执不执行,在法庭上是两码事。《民法典》第1198条说得很清楚:商场这类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行为致害的,管理者未尽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焦作中院就判过类似的案子:商城内商户的犬只咬伤人,商城没尽到监管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宠物友好”是门生意,但友好不等于免检——你允许狗进来,就得管住狗别咬人。

最后说句不好听的:“宠物友好”四个字的边界,是别人的安全感,不是狗的自由度。牵绳、嘴套、及时制止,缺一样,友好就是一句空话。被咬的人不需要理解养宠的快乐,他只需要走个路不被咬。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