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公开信。
致: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分公司
一、事实经过
2025年,贵司朝阳区分公司下属水碓子支局投递员赵某堂,投递珠海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寄送至本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法律文书时,未联系收件人,私自放物业货架,虚假标注物业签收,造成本人错过法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被剥夺了公民合法维权的法定资格和机会,对本人造成权益伤害、精神伤害,形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2025年12月10日,朝阳区分公司出具加盖公章《致歉函》,自认该投递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253条隐匿、毁弃邮件相关规定。本人本着与人为善、治病救人的原则,仅要求出具这份书面致歉函,没有报案追责。
出具致歉函之后,该公司仍然屡次出现投递错误,问题频发,致使北京市邮政公司领导到场督导。水碓子支局负责人当面向我口头道歉,反复承诺全面整改,不再出错。
2026年中秋,该公司再次出现投递错误。我有一位十分敬重的朋友,每年都会从西藏寄来专属中秋礼物,是我一直心心念念的期待。这份EMS特快专递寄出、承载特殊情感的礼物,该公司没有按照投递规范流程正确投递,发生投递差错,把这份中秋礼物生生变成了过期的废物,给我造成巨大的情感伤害。
本人多方查找才知道邮件错误投递的情况。为此,本人再次向水碓子支局和北京市邮政公司进行投诉,要求水碓子支局进行书面道歉,水碓子支局拒不执行,本人为此在自媒体进行公开批评。
本人公开批评之后,贵司朝阳分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峰主动通过手机短信联系本人。本人明确提出,先出具书面道歉函,再谈其他。李某峰拒绝出具书面道歉函,本人只得继续在自媒体公开批评。之后,李某峰以隐私受侵害为由发起举报,头条平台根据举报下架本人的公开批评帖。本人依托自媒体,对贵司的公共服务开展批评监督,是宪法赋予的监督权与表达权。李某峰以泄露其隐私作为举报理由,该依据完全不符合《民法典》对隐私的界定,纯属污名举报。下架结果容易令读者误以为内容失实、博主违规,这种借平台机制污名化举报的行为,损害了本人声誉,侵犯本人公民权利。
二、诉求及对应法律依据
1. 要求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分公司,就本次中秋EMS特快专递投递差错事件,向本人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书面道歉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妥善处理用户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权益遭受侵害,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方赔礼道歉。
2. 对2026年中秋EMS特快邮件错误投递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并将调查结论、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本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条,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延误、违规投递邮件,邮政企业应当依规处理;用户有权知晓投诉事项的核查处置结果。
3. 李某峰以隐私受侵害为由发起举报,该依据不符合《民法典》对隐私的界定,属于污名举报。请贵司对该事实予以核定,对李某峰该污名举报行为严肃处理,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同时要求李某峰本人就其污名举报行为向本人正式道歉,并出具书面道歉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障公民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如实批评监督不构成侵权,不当举报干扰他人合法权利行使,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双方短信沟通属于履职公务对话,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三、告知事项
根据《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请贵司收到本告知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就本人上述诉求落实处置并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予处置、答复,本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发函人:张泽群
2026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