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沟老人打人#
这老头太狂躁了!
高龄不是暴力的免责牌,伤情还须依法做鉴定。
11月2日,九寨沟五彩池,一对年轻情侣因劝阻插队,遭老年男子追打。男生鼻骨骨折、嘴唇缝十余针,女生鼻部淤血,打人者已被警方控制。
一、不论伤情鉴定是轻伤还是轻微伤,都会追究这位老人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如果骨折经鉴定仅为单纯性骨折(轻微伤)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故意伤害罪。如果鉴定为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或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则达到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司法实践中,轻伤二级的故意伤害,量刑起点通常在二年以下,结合赔偿谅解等因素,实刑与缓刑均有可能。
3.寻衅滋事罪。 插队被劝阻后追打他人,发生在景区这一公共场所,视频广泛传播,在不构成故意伤害的情况下,属于刑法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或“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秩序严重混乱”,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综合来看,打人老头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公共秩序,不要求轻伤结果。
最终以何罪追究,取决于伤情鉴定、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司法机关对“情节恶劣”的认定。
4.高龄并不是免罪符。刑法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这是“可以”而非“应当”,且前提是年龄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未满七十五周岁,年龄本身不构成任何刑法上的减免理由。治安处罚中同样如此,年龄不是殴打他人的“豁免券”。
真正影响走向的,是伤情、手段、事后态度和赔偿谅解,而不是“谁年纪大”。
二、景区的责任也要说清楚,但不能误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不是“连带责任”,不是“景区必须替打人者赔钱”。它针对的是景区在秩序维护、及时制止、协助救助等环节是否存在合理限度内的过失。
九寨沟警方此前确有假期专项预案和警力布控机制,但如果插队纠纷已经引发口角、景区工作人员未能第一时间隔开双方、暴力升级后才到场,安保响应的“及时性”就可能成为争议焦点。
追责打人者是主线,审视景区安保是副线,主次不能颠倒,但副线也不该被“没有执法权”一句话轻轻带过。
三、防范层面,有三件事比事后愤怒更实用。
其一,景区在热门观景台和排队节点,提前设置物理隔离和单向导流比口头劝导更有效,尤其在旺季,应把安保力量前置到冲突高发点位,而不是等冲突发生后再“瞬时到场”。
其二,对插队等失序行为,工作人员需要被赋予明确的现场处置规程。先隔开、再取证、即时报警,而不是让普通游客独自面对一个已经动手的人。
其三,对游客而言,劝阻不文明行为时可以事先保留证据、优先呼叫工作人员,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在无隔离状态下与情绪失控者近距离对峙。
这不是苛责受害者,而是在暴力风险面前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
打人者被控制只是起点,伤情鉴定和司法程序必定会给出一个法律上的答案。
现在警方已介入,就把时间交给办案单位。相信会给大家一个公正的结果。#警方已介入九寨沟景区游客冲突##以案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