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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03 17:50 微博认证:新浪新闻

【#男生练单杠遭同学推摔致十级伤残#】 #学校回应男生体育课上摔成十级伤残#山东省聊城市某中学的一节体育课上,老师安排学生练习引体向上。学生郑某练习时,同学王某在他身后反复推他的身体,帮他“摆浪借力”,挂在单杠上的郑某突然身体失控坠落,手臂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及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酌定推人学生王某的监护人承担50%的侵权责任,学校承担30%的侵权责任,受伤学生郑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王某一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3岁的郑某与王某是聊城某中学初一年级的同班同学。2024年4月的一节体育课上,体育老师安排男同学练习引体向上,自己并未在现场监督。郑某没有按老师要求练习引体向上,而是双手抓着单杠让身体前后摆动。王某多次站在郑某身后推他的身体,帮他“助力”。几个来回后,郑某身体失控,从单杠上摔下,左胳膊受伤。

在场同学喊来体育老师,老师通知班主任后,一同将郑某送往医院救治,并联系了其家长。郑某被诊断为左侧肱骨髁上骨折,住院治疗15天。经司法鉴定,郑某因摔伤导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构成十级伤残。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郑某向东昌府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其父母、聊城某中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郑某一方认为,王某在身后反复推郑某,是导致郑某摔伤的直接原因;学校体育老师不在现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王某及其监护人提出,事故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体育老师全程不在现场监督,学校监管缺失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由学校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在王某推郑某之前,已有其他同学做过同样的推动助力动作,且郑某是在下单杠时身体失控坠落,单杠下方未铺设海绵垫、橡胶垫等防护设施,王某一方不应承担责任。

学校辩称,日常已通过班会开展安全教育,事故仅在数秒内发生,学校不应承担过重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王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反复从背后推郑某身体、可能导致其身体失控的后果,应当具备较为清晰的认知,却因疏忽大意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郑某伤情的形成存在过错。而王某的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未能有效教育孩子不对同学做出危险动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郑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意识到他人反复推自己身体、前后晃动可能带来的危险性,却未及时要求对方停止,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事故发生于学校体育课期间。学校虽然日常对学生开展过安全教育,事发后老师也能及时通知家长并将学生送医,但事发时没有体育教师在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导致事故未能有效避免。应当认定学校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法治日报、经视直播)http://t.cn/AXYPKa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