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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应女作家用AI写书赚百万美元#:在我国,借助AI工具生成的内容并非天然属于受保护作品】#AI生成作品有著作权吗# 11月3日,“女作家称AI写书赚百万美元”登上热搜引起热议,据不少网友发帖分享信息称,南非女作家Coral Hart被出版社解约后,在一年半的时间里用AI出版了371本书,总体算下来赚了差不多100万美金,这一“超高速出书”模式直接在全球出版行业引发强烈震动。

不少网友表示疑惑,普通人借助AI工具或软件生成的作品,在我国能不能享有著作权呢?能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呢? 记者采访了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邵斌律师,邵律师表示,结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近年公开生效的司法裁判实践,AI批量产出的内容从一开始就不自带著作权,整个司法认定的核心判定标尺在于人类创作者是否对最终内容成品,投入了足够的实质性独创性贡献。换句话说,借助AI工具生成的内容,并非天然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只有当人类创作者主导创作全程、投入了充分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时,该内容才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邵律师告诉记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保护的“作品”本质上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同时满足“独立完成”和“具备最低限度创造性”两个核心要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AI生成内容能否受保护,核心看‌人类对最终表达的控制程度。

邵律师解释,如果使用者仅输入宽泛关键词,全程由AI主导自动生成内容,人类未投入足够的创造性劳动,根据国内多起已生效判例,这类内容会被认定为不满足《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无法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文字作品,直接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这些内容或者作品也大概率无法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完整保护。

律师也补充,并非所有AI参与创作的内容都不受保护。若创作者通过多轮精准设计提示词、独立搭建完整故事框架、反复迭代打磨核心情节与文字表达,对最终内容形成了实质性的个性化控制,并且能完整留存提示词、修改版本、参数设置等全链条创作痕迹,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构成受保护作品,对应的著作权归属于投入核心创造性劳动的自然人。

针对本次热搜中“南非女作家一年半产出371本书、靠AI批量快速变现”的模式,律师表示,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的裁判倾向来看,该模式产出的内容大概率难以跨过独创性认定门槛。日均0.6本的产出速度,会让作者对每本书都投入足够深度创造性劳动的举证难度大幅提升,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定内容是否属于AI套路化机械输出,无法获得完整的著作权法律保护。(钱江视频)http://t.cn/AXYP112G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