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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05 21:12 微博认证:广州日报视频官方微博

【#嫌中介费高买房跳单交易被判赔4万元#】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跳单纠纷案件。2024年1月,某中介机构促成买方伍某与卖方成某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三方同时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买受人)》,约定由买卖双方合计承担中介费12.6万元。同年3月,因市场行情变化影响,买卖双方均对房屋价格不满意,成某觉得卖价达不到心理预期,伍某也认为购房成本偏高,双方都萌生了解约想法。之后,成某、伍某、中介公司三方签订《解约协议书》,其中,协议第8条为中介公司拟定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条文已经做加粗提示。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把已经收取的中介费全部退还。

时至同年6月,成某与伍某再次就该房屋磋商交易,二人认为,原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中介费也已退还,彼此与中介之间的交易关系就此终结;加之考虑到中介费数额较高,且认为二次交易的客观条件已经发生变化,于是便打算绕过中介公司,自行办理网签及房屋过户手续,以此省去中介费用。

中介公司后续查询得知,案涉房屋已完成权属过户。中介公司认为,其在前期已完成房源推介、实地带看、交易撮合等一系列中介服务,但在办理解约退费后几个月内,成某与伍某便绕开中介公司私下成交,实质上系无偿占用中介前期积累的服务成果。中介公司遂将成某、伍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支付中介费。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买卖双方通过中介公司获得房源并达成初步意向,在解除原合同后不足四个月内再次就同一标的房屋达成交易,明显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客户信息,构成“跳单”行为,应依约支付中介费。考虑到中介公司并未提供第二次交易的办理贷款、过户登记的中介内容,且第二次交易价格低于第一次交易价格,法院酌情判令成某、伍某分别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4万元。

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剪辑/廖黎明、贺风玲http://t.cn/AXYUxk7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