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OAK Records代表闵熙珍11月6日下午官方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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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约起草方与最终审批权限归属
当时ADOR既没有独立法务团队,也没有能够直接起草、审核艺人专属合约核心条款的法务人员。原因在于HYBE的运营机制不允许旗下子厂牌设立独立职能部门,这正是HYBE大力推行的“共享职能体系”带来的结果。
NewJeans专属合约初稿由HYBE法务团队拟定,合约修改工作同样由HYBE法务团队负责。ADOR的工作,是基于HYBE拟定好的合约和艺人方沟通,把家长提出的疑问与修改诉求转达给HYBE法务团队,并协调双方沟通。
专属合约由HYBE法务主导起草,除了ADOR负责对接协调之外,合约的说明、协商、说服工作也都由HYBE法务亲自推进。但HYBE却将此描述成厂牌对接签约方、敲定核心条款。
即便在实际合约审批流程里,仅凭ADOR代表一人签字也无法敲定合约,后续还需要HYBE法务、HYBE首席财务官、HYBE首席执行官同意,同时还要通过ADOR董事会审批。董事会成员为两名HYBE委派人员以及ADOR代表一人,没有HYBE的同意,合约无法落地。这和单纯提供法律咨询完全是两回事,关键在于:谁有权起草、修改合约核心条款,以及掌握最终审批权。
HYBE《2022可持续经营报告》第56页写明了全公司法务流程:使用标准合同模板起草、法务部门审核、相关高层审批、经法务部门确认后合约生效。这足以说明,HYBE在艺人专属合约里的角色不只是提供参考模板,内部制度规定HYBE要直接参与合约审批。
由于厂牌无权修改专属合约核心条款,协商阶段,ADOR前副代表曾给其中一位成员家长发送消息:
“据悉这份合约是HYBE旗下关联公司通用的标准合约,您提出的所有修改诉求没办法全部落实。最终决定权掌握在HYBE手中。不过闵熙珍是代表,请相信由她带领的ADOR和工作人员,交由我们处理就好。”
在职期间,前代表闵熙珍一直努力兑现对各位家长的承诺,持续推动改良HYBE拟定合约里存在的矛盾与漏洞。不管是法务层面,还是业务运营层面,她都针对母公司的结构性问题提出异议、寻找替代方案,以此保护ADOR唯一艺人组合NewJeans的知识产权。可她换来的,却是无端指责以及非法审计。
2. 2024年ADOR代表提出的权限异议
2024年1月25日,时任ADOR代表闵熙珍和时任HYBE代表朴智元会面,申请获取艺人专属合约等重要合同的签署权限。之后在2月16日,她向HYBE提交包含该项诉求的股东协议修订案。当时媒体也报道过这些诉求和相关背景。
如果像HYBE所说,ADOR拥有足够权限自主敲定、执行专属合约核心条款,那ADOR代表根本没必要单独向母公司申请这项权限。2024年5月,HYBE自己也曾通过媒体公开证实,驳回了这项申请。
HYBE近期发布的声明,恰恰证明当时这份申请不只是想要多一份形式上的权限。
反而说明,前代表闵熙珍在履行代表职务时,受限于制度,没办法自主决定重要合约相关事项,她申请权限正是为了突破这种限制。
3. 部分结算条款相关决定
HYBE主张,ADOR前副代表否决了一项可以减轻艺人经济负担的方案。但这个说法刻意回避了合约背后真实的决策架构。ADOR可以协商部分结算条款、费用分摊方式,和它是否有权自主改动HYBE定下的合约基础框架、核心政策条款,完全是两码事。
事实上,在ADOR可以自主决定的范围内,它选择了减轻艺人经济负担的方案。NewJeans成员从Source Music转入ADOR时,闵熙珍带领的ADOR决定,不让成员承担任何相关费用,包含此前练习生时期产生的开销。
当时我们了解到,HYBE其他厂牌会在艺人出道后向其收取练习生费用,但ADOR选择免收。做出这个决定,是考虑到成员原本出道计划取消、相关承诺没能兑现的情况。从这件事也能看出,ADOR在费用分摊事宜上,尽可能照顾成员。
但这不代表ADOR可以随意修改合约所有重要条款。HYBE所说的“费用分摊方案被否决”,同样要结合上面说明的真实决策流程来看。据当时经办工作人员回忆,即便HYBE法务正式给出多个可选方案,同时也会口头传达其他厂牌案例以及HYBE管理层的政策方向,这些都会纳入协商考量。
因此,不能单凭一份方案是否被书面否决,去评判完整决策过程。相关文件里并没有记录HYBE管理层、经办法务人员的口头意见。就算书面记录显示ADOR选择或者否决某个方案,也不能证明这个决定脱离了HYBE的政策判断、由ADOR独立做出。选定或驳回某一条款,不能直接扩大解读为ADOR对整份合约拥有独立决策权。
4. 艺人肖像、声音相关条款
HYBE称合约到期后,艺人姓名、肖像、声音如果要使用,都需要另行取得同意,公司无意开展违法行为。但这并没有回答:是谁决定把这些条款写进合约,目的是什么。
合约初稿由HYBE法务拟定,也是法务向家长解释、说明这些条款。当时ADOR没有独立法务团队。尤其是合约里约定,合约结束后仍可使用艺人肖像、声音开展新业务的权利架构,涉及普通演艺管理之外复杂的法律与商业考量。
很难认为是ADOR独自拟定了这类条款。而且核心争议不在于HYBE未来会不会滥用这项权利,而是谁把这项权利条款加入合约、经过了怎样的审批流程。
HYBE应当清楚,合约审批流程里,HYBE代表以及由HYBE委派人员占多数的ADOR董事会,都参与其中。
5. 家长的签字与知情同意
HYBE强调签约前历经约三个月沟通,包含答疑、邮件往来、法务审阅、修改协商。这些环节确实存在,但有沟通协商,不等于握有合约核心条款的实际决策权。
当时ADOR前副代表拿着HYBE法务拟定的合约和家长对接,把疑问转达给HYBE法务,来回邮件同步意见,也打电话向家长解释条款、消除误解,后续和HYBE法务协商微调了部分措辞。但这些修改大多只是优化表述、减少歧义,并没有改变HYBE制定核心条款、掌握最终审批权的底层架构。
家长最终同意并签字,只是合约签署的既定事实,无法回答谁拟定核心条款、谁有权修改、条款本身是否公平。
同理,法院认可合约效力,也不能完整说明HYBE和ADOR之间,合约起草、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HYBE与其反复强调ADOR和家长参与了合约流程,不如说明到底是谁有权敲定合约核心条款。
6. HYBE多厂牌运营架构
HYBE在多厂牌体系下,法务职能、合约相关信息统一由母公司集中管理。厂牌负责对接艺人,作为形式上的签约主体;但合约基础框架、核心法律条款的设计与审核权限集中在HYBE。尤其当时ADOR没有独立法务部门。
HYBE法务掌握其他厂牌合约惯例以及集团政策方向,ADOR只能通过HYBE法务获取相关信息。在这套架构下,厂牌可以对外发表意见,不等于拥有合约实际决策权。
另外,NewJeans专属合约签署时,ADOR董事会共有三名内部董事。除去闵熙珍代表,剩下两名都是HYBE委派人员。凡是需要董事会表决的事项,HYBE方占据多数席位,ADOR代表很难单独推行和HYBE立场相悖的决定。再叠加需要HYBE法务、HYBE代表同意的审批机制,HYBE现在声明里反复强调的ADOR独立决策权,实际范围要打上问号。
对外,HYBE可以说签约主体是ADOR,由ADOR管理层和家长协商。但这就形成一个结构性问题:合约核心条款的设计、审批权掌握在母公司,可一旦出问题,对外责任却落到作为签约主体的子公司ADOR身上。HYBE近期的说明,并没有区分这套架构里,实际行使权力的一方,和对外承担责任的一方。
这套说法,本质上弱化了HYBE实际掌握的权限,把责任全部推给形式上的签约方ADOR。如果HYBE只想把自己的角色说成仅仅提供模板和法律咨询,那首先要明确说明:在没有HYBE同意的前提下,ADOR能不能修改核心条款、敲定合约。
现在需要厘清的,不是谁签了字,而是谁真正有权起草、改动合约核心条款。这正是HYBE的说明里缺失的最关键事实。
HYBE应当记住,NewJeans专属合约的审批,不光要HYBE法务、HYBE代表同意,还需要HYBE委派人员占多数的ADOR董事会通过。
HYBE搭建出一套子公司代表签字必须经过母公司代表批准的制度,如今却发布声明找人背锅、转嫁责任,无异于是自打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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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合约框架的实权,到底掌握在ADOR手里,还是掌控ADOR的HYBE手里,本就不言而喻。
如果HYBE真心希望K-pop行业良性发展,就算合约被公开,也应当透明说明合约起草、审批流程,以及条款本身是否合理公平。这才是一家真正负责任的企业该做的事。(完)
发布于 湖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