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领域_
26-11-08 14:14 微博认证:娱乐博主 超话粉丝钻咖(左奇函超话)

有必要为一些法盲科普,当事人过去主动发过自己的信息,属于“自行公开”,但自行公开 ≠ 放弃隐私权/名誉权/人格权。
但凡有人把这些信息重新打包、放大传播、结合侮辱诽谤、引导围攻,已经超出原本公开的范围和场景,法律不认为“默许被网暴”。

依据《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4条,自行公开信息不意味着放弃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他人超出原公开范围恶意扩散仍构成侵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明确散布他人隐私、公然侮辱可处拘留罚款;《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46条及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规定,非法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个人信息、煽动网暴情节严重的,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侮辱罪、诽谤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平台接到投诉未及时处理,依《民法典》第1195条、第1197条及《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17条承担连带责任。

懂了吗?不懂也没关系,报警了你们就懂了。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