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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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治#集刊2025年第2卷(数字法学研究文集)

刘志豪《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位及其风险防控》选读

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核心要素——数据,类比法人拟制人格的立法进程,将其命名为“数据人”,并围绕这一概念,以自然人制度为参照,构造出弱数据人、强数据人、超数据人三种不同行为能力的分类。于今,可以适配现有的民事法律体系并解决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定位以及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于将来,由于数据人具有成长性,也将会随着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定位的明确,随之而来的风险防控措施就可以做到有的放矢。无论是从技术端的算法规制与数据监管,还是应用端的法律调控与伦理规范,都以数据人的行为能力为基础,即从运算智能、感知智能、认知智能、自主智能四个方面进行责任分配的认定以及防控方法的提出。总的来说,本文中的数据人,既不同于数字人的虚拟,也不同于电子人的魔幻,乃是实在的以人工智能为模型建构出来的法律概念,并为后续的法律规则的适用提供理论基础,解决实际难题。笔者衷心希冀数据人理论可以为当今人工智能法律的发展贡献出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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