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交警
26-06-18 08:16 微博认证: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官方微博

#关注交通安全# 柳林交管大队事故案例警示:

转弯未让直行,全责!路口通行莫抢行

2026年6月6日13时34分许,柳林县柳林镇荷花浴苑附近路段,姚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左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由东向西直行的谢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两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事故民警勘察认定,姚某某因违反“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路口如虎口,抢行酿苦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姚某某的一时抢行,不仅让自己承担了全部损失,更暴露了守法意识的淡薄。

柳林交管大队郑重提示:

⚠️ 转弯让直行,路口通行铁律——无论路口有无信号灯,转弯车辆必须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
⚠️ 无牌不上路,无证不驾车——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须依法注册登记、购买交强险并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方可上路
⚠️ 路口减速慢行,观察确认安全——行经交叉路口,务必一慢二看三通过,切勿抢行猛拐。 http://t.cn/AXaRRfp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