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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6-18 20:15 微博认证:头条文章作者

物业碰到欠费的硬茬业主,就委托催收公司(法务公司)催收。法院:业主个人信息已由物业公司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物业公司应当要求第三方催收公司删除其存储的业主个人信息。
吴某(化名)是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某小区业主。2025年10月,吴某因欠付物业费,先收到物业管家发来的微信催收信息,他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没过几天,吴某的手机接到两通被系统自动标注为“诈骗电话”的来电,对方自称“某法务”,要求他缴清拖欠的物业费。
此后,吴某陆续收到来自不同号码的催收电话和短信,内容均为催缴物业费。其中一条来自江苏的短信明确载明了吴某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隐私信息,限令他限期缴费,还告知若逾期未缴,将直接把相关文书邮寄至他的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等地点。
吴某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其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导致自己频繁遭受电话、短信骚扰,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为此,吴某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三项诉求:一是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彻底删除其全部个人敏感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息再次泄露;二是发布书面道歉声明;三是赔偿精神抚慰金等相关损失。
物业公司辩称自身委托催收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其提出,吴某拖欠物业费的事实清晰,物业公司委托第三方催收物业费,是为实现合同目的、合法行使权利的合理行为,并非无正当理由处置吴某的个人信息。
物业公司称,自身留存的吴某姓名、房屋号、联系电话等信息,是吴某当初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时自愿提供,仅用于物业服务以及催缴费用等合同约定的用途,将相关信息用于物业费催收,属于对留存信息的合理使用。
此外,物业公司主张第三方的催收方式完全合规:发送的短信仅告知吴某欠缴物业费的事实、缴费期限以及逾期后果,催收时间均集中在工作日9:00至18:00,不存在深夜致电、频繁骚扰、辱骂或威胁等不当行为,并未干扰吴某的正常生活,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对吴某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定某项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核心标准,是该信息能否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形成“可识别性”:既可以实现对特定自然人的身份识别,指向具体个人,也可以识别出个体的相关特征,足以评价特定个人的行为或状态,勾勒出其个人人格形象。本案中,案涉电话号码、房屋信息与姓名相结合,完全达到了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标准,依法属于个人信息范畴。
法院同时指出,按照普通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电话号码与房屋地址属于自然人不愿对外公开的私密信息,一旦发生泄露,极有可能对自然人的住宅安宁与通讯安宁造成侵扰,因此前述两类信息依法应当受到隐私权的保护。物业公司未经自然人权利人的明确同意,擅自处理其私密信息,已经构成隐私权侵权。
法院审理查明,吴某的个人信息已由物业公司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据此认定物业公司有义务要求第三方催收机构删除其存储的全部吴某的个人信息。
同时,法院结合在案证据查明,案涉催收行为不存在深夜致电、频繁骚扰、辱骂、威胁等不当情形,并未实际干扰吴某的正常生活,也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因此对吴某提出的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近日,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案涉物业公司需删除其提供给案外第三方的全部吴某的个人信息。 http://t.cn/AXau2Tg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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