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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不得对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进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否则有违审执分离原则
执行法院通过委托评估的方式来确定案涉土地的成本价,实际上是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进行了重新确认或变更,不符合审执分离原则,也不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性权利。尽管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均同意委托评估,但一方当事人对评估程序和评估结论均不认可,说明双方最终未就执行依据中确定的“成本价”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况下执行法院径行以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本案应继续执行的标的数额,确有不当,应予纠正。
发布于 天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