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O案子还能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吗?”——Kangol LLC v. Hangzhou Chuanvue 判决后的送达程序分析】:第七巡回法院在Kangol LLC v. Hangzhou Chuanyue Silk Import & Export Co.案中的判决,排除了在Schedule A知识产权和假冒诉讼中,将电子邮件送达作为接触中国被告的“自动”方法。与第二巡回法院在Smart Study案中的判决一致,Kangol案确立了Hague Service Convention在其适用范围内创设了一个排他性的送达制度,并且中国对第10条方法的异议排除了电子邮件送达。
但Kangol案也提供了一张可能绕开Hague Convention的路线图。第七巡回法院确认,第1条中的地址未知例外情况,对于那些投入精力进行事实调查以支持该例外的原告而言,仍然是一条可行的、重要的途径。关键在于进行一次有记录、针对特定被告、多来源的调查,以证明在得出结论认为地址未知之前,已为查找被告的物理地址做出了真正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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