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儿家长选更优治疗法遭保险拒赔# 】#保险公司损害患儿权利判赔40万元# 记者从北京金融法院了解到,近年来,罕见病理赔纠纷呈上升趋势,争议多集中于疾病定义狭窄、诊断手段僵化、治疗方式限定等方面。一边是医疗技术快速迭代,更优更安全的治疗方案不断出现;另一边,保险合同里的条款却鲜有更新,让本该及时到位的“救命钱”一拖再拖。
2018年2月,小李爸爸为儿子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40万元。当时,小李还不满一周岁,家人只想给孩子多一份保障。
2023年,5岁的小李在一次常规检查中,查出尿酮和铜蓝蛋白指标双双异常。父母带他到北京儿童医院进一步检查,最终确诊肝豆状核变性——这是一种可能危及生命的铜代谢障碍性疾病,必须终身用药控制。根据小李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医院选择了副作用更小的口服补锌治疗。
随后,小李爸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对方却表示,合同中约定的关于肝豆状核变性的条款是“须配合螯合剂治疗持续至少6个月,并满足相应临床指征,方可获得赔付。”小李不符合理赔条件。
协商无果后,小李爸爸决定起诉保险公司。
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采纳了保险公司的说法,以小李没有满足合同约定的“治疗方案”为由,认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驳回诉讼请求。
小李爸爸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二审中,法官厉莉前往北京儿童医院调查小李的病情及治疗情况。主治医生表示,目前还没有适合所有肝豆状核变性患者的治疗药物,应根据患者情况选择适当方案。孩子既可以口服补锌,也可以适用螯合剂,选择补锌是因为螯合剂存在副作用,口服补锌最安全。
“两种方式仅是治疗原理不同,补锌抑制铜吸收,螯合剂促进铜排出。不存在补锌治轻症、螯合剂治重症的区别,有的重症患者口服补锌后也能达到很好的效果。”主治医生强调。
为此,二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格式条款将“未配合螯合剂治疗持续6个月”作为排除理赔情形,不仅不符合通用医学诊疗标准,更严重损害被保险人选择更优治疗方式的权利。最终撤销一审判决,裁定保险公司赔付小李40万元保险金,豁免后续保费,返还保费7051.34元。(@北京日报 记者 吴娜) http://t.cn/AXSOHM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