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整治违法曝光(第5期)】秀山交警严查酒驾不放松 6月查处案例警示
为有效防范夏季道路交通各类突出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5月以来,秀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启动夏季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全面加强路面执法管控,加大对酒驾、醉驾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现将6月查处的部分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予以曝光,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6月14日20时17分许,力某驾驶渝A61***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秀山一中高中部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随即对其开展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5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力某某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6月14日20时10分许,代某驾驶渝HP0***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秀山一中高中部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随即对其开展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83mg/100ml,经查,2022年8月3日,代某因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被秀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查处。代某的违法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具有酒驾前科事实,符合法定的从重处理情节。代某已被立刑事案件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6月10日22时许,严某驾驶渝A51***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东风路麓湖郡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随即对其开展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严某已被立刑事案件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四:6月10日9时55分许,涂某驾驶号牌为渝DK3***号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国道242线2658公里(梅江吏目路段)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随即对其开展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4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涂某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6月11日10时43分许,刘某某驾驶号牌为渝D8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国道242线2661公里(梅江镇路段)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随即对其开展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5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刘某某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秀山交警温馨提示】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一次酒驾,可能毁掉两个家庭。请广大驾驶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务必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