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交警总队
26-07-01 09:41 微博认证:青海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官方微博

【青海交警微发布:典型案例 | 保持安全车距车速 文明交通礼行天下】
2026年6月15日13时30分许,岳某某驾驶号牌为豫******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海西州国道109线茶卡至都兰方向行驶,当行驶至2134公里处时与同车道内由王某某驾驶的号牌为鲁******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中,驾驶人岳某某驾驶车辆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事故发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青海公安交管提醒:距离产生美,在日常行车过程中,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遇到恶劣天气适当增加车距,保持与前车的安全距离,唯有这样,才能在突发状况时预留足够的反应时间,减少追尾风险!#青海交警微发布#@公安部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