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送达公告】下列一名驾驶人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两千元的行政处罚。
下列一名驾驶人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其作出罚款三千五百二十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无法直接送达的,前期已邮寄送达。仍无法送达的,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六十日。
当事人应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山西省邮政银行、农村信用社、平安银行或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60日内向阳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违法行为明细如下图。
联系人:白警官、连警官
联系电话:0351-5522819
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