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学法律#陈洪磊《人工智能一人公司的公司法规制》选读【载#东方法学# 2026年第3期(总第111期)】
“单人+AI”的人工智能一人公司作为一种新型创业范式,正在重塑我国的企业组织形态,其镌刻着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基因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经济需求,在数字技术赋能的基础上,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等优势,已在我国各地广泛兴起。人工智能一人公司以一人公司为法律载体,具有明显的劳动雇佣资本、经营管理高度智能化以及企业家中心主义突出等特点。既有的公司法规制体系仍以传统商事主体为规制原型,未能供给充足且适配的激励性机制与约束性机制,难以实现人工智能一人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此,在激励机制端,于准入方面,应当缓和公司住所的登记限制,允许人力资本作价出资;于运营方面,应当为人工智能参与公司治理预留制度通道,搭建适配人工智能一人公司的多元融资渠道;于退出方面,应当调试公司简易注销制度,激活歇业制度,创设人工智能一人公司极简注销机制。在约束机制端,应当强化人工智能一人公司内部的监督力量,要求创业者承担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义务和监督“数字员工”的义务,落实内部主体的个人责任。@中国法学会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