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学法律#陈洪磊《人工智能一人公司的公司法规制》选读【载#东方法学# 2026年第3期(总第111期)】
纵览当前国内针对人工智能OPC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不难发现现有措施在于为其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支持,而极少涉及约束与监管。但从人工智能OPC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仅秉持鼓励发展的单一导向显然不够,否则极易陷入“科林格里奇困境”(Collingridge Dilemma),即在技术发展的早期阶段,虽然具备管控的可能性,但人们对其潜在的有害社会影响了解不足,若出于安全考量而过早实施严格监管,则可能会抑制创新,扼杀行业活力;而当这些负面影响充分显现时,管控已变得成本高昂、难以推进。为此,我们必须更新规制理念,从过松或过严的传统规制模式向新型的包容审慎规制转型。这一理念是我国对诸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等发展规律不断探索的准确把握。2025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培育的若干措施》也明确提出要“建立开放包容审慎的创新环境”。“包容审慎”所呈现的是“包容规制”和“审慎规制”的对立统一关系,旨在实现效率与安全、激励与约束之间的动态平衡。在包容一侧,强调建立容错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宽容的制度空间,鼓励创新;在审慎一端,强调坚守质量与安全底线,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及时防范和应对新业态、新模式等可能带来的各类风险。包容审慎同样也是公司法在面对人工智能OPC时所应坚持的规制理念,以激励和约束机制之间的良性互动,助力打造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中国法学会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