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关于对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下列8名机动车驾驶人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云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外勤一大队、三大队查获,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到大队接受处理,经催促办理后仍未到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如下:
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拟作出罚款2000元处罚的,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申请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办案部门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扣留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云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
2026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