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出了,不罚时
1. 汉密尔顿驶入该路段时,黄旗/黄色信号灯尚未亮起,因此车手经过9号弯前没有任何黄旗提示;首个灯光提示牌在车手抵达10号弯前才显示绿灯;方向盘上的黄旗提示,是车手驶入通往10号弯的长直道、即将驶出黄旗区域末端时才弹出。
2. 证据显示车手视野范围内此前无黄色提示灯牌,方向盘黄旗提示仅短暂显示,车手可供反应的时间极短。
3. 赛事干事同时采信以下客观背景:驶入该路段前,汉密尔顿刚与维斯塔潘(VER)完成超车攻防对抗,车手原本准备完成反超,因此在驶入10号弯直道时,注意力大多集中在后视镜,并未第一时间留意前方信号灯牌。赛事干事已将该注意力分心的客观情况纳入考量。
即便综合上述客观因素予以考量,赛事干事依旧认定:当方向盘弹出黄旗提示、且10号弯前方灯牌随即亮起绿灯后,汉密尔顿未出现明显降速动作,未完全遵守单黄旗对应的行驶规则。
处罚裁量补充说明
赛事干事在敲定处罚等级时综合考量多项从轻情节:
汉密尔顿驶入该路段时黄旗尚未亮起;黄旗提示直到他临近该路段末端才出现;车手的反应时间与距离都极为有限;同时车手此前正与其他车手激烈缠斗,注意力分散存在合理缘由。
综合以上情形,赛事干事判定**警告(Reprimand)**为恰当处罚。
赛事各方有权依据《国际汽联国际运动准则》第15条、《国际汽联司法与纪律规则》第五章,在规定时限内就干事裁定提起上诉。
赛事干事的裁定为独立裁决,仅依托赛事规章、指导原则与提交证据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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