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交警微发布:典型案例 | 乘坐摩托车戴安全头盔 安全出行从“头”做起】
2026年6月29日9时34分许,果洛州达日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在黄河路开展执勤执法时,查处摩托车乘坐人田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
大队民警依法对田某某乘坐摩托车时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元的行政处罚并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青海交管提醒:事故发生时,在速度加惯性地冲击下,头一旦与坚硬的路面或电线杆、行人道树碰撞,容易出现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等,危及生命。而戴头盔,是最简单而又最有效的保命措施。在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要正确佩戴头盔。#青海交警微发布#@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