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7-06 10:11 微博认证: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今日说法##普法课堂#【治安管理处罚法知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被检查人、见证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http://t.cn/AXoWvgO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