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攻坚行动】#覆车之戒# 2026年05月23日,当事人张某某驾驶川HU7***小型轿车沿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由平桥向转盘方向,17时50分许,行驶至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一段急救中心人行横道时,与其行驶方向由右至左横过人行横道的当事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张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礼让行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交警提醒# 行经人行横道提前减速,主动礼让行人,遵守交规,平安上路。#百日攻坚行动##文明交通你我同行##文明出行# @四川交警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http://t.cn/AXoWQpg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