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的“规则变硬”——电子商务法首次系统性修订:
作者:钟颖律师,如有法律需要 电话:18243014636,地址:长春市保合大厦南关区4层
引言:2026年7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施行以来的首次系统性修订。这次修法关乎电商平台经营者,关乎着数千万网络经营主体以及9亿多网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借着“新鲜出炉”的修订稿,和大家分享关于此次修法中的几个关键知识点。
一、为什么现在要修法?
现行电子商务法制定于2018年,主要是结合当时的传统互联网电商平台环境而作为大背景,但是近8年来,直播电商、短视频电商、社交电商等新业态不断涌现,平台的角色早已不是单纯的“网络房东”。与此同时,算法滥用、数据垄断、跨业态无序竞争等新型风险日益突出。法律滞后于实践,修法势在必行。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商务部电子商务司负责人
在答记者问时介绍,本次修订一是推动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的需要。二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需要。三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二、核心法律知识点解读
热点一:平台责任从“旁观的房东”转向“交易组织者”。
2018年制定的即现行电子商务法对平台经营者的界定,主要围绕“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展开。这种界定更像把平台定位为“线上商场”或“网络市场”的提供方。但随着电子商务飞速的发展,不断的变化着角色的内容,今天的平台经营者更多的价值在于:短视频和直播平台通过内容展示、商品链接、下单引导促成交易;社交平台通过信息发布、算法推荐实现交易引流。由此可见,现在的平台未必一定会提供完整的“网络店铺”,却已实际嵌入交易链条,是交易环节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次草案在第九条中增加了 “订单生成” 服务,明确平台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的,应根据服务类型承担相应义务。这就意味着在法律层面上重新定义了平台的责任内容——不取决于是否提供全部交易环节,而取决于是否实际组织了交易。由此可预见,不管平台叫什么名字,只要当了交易的实际组织者,就得对交易质量和安全负责。
热点二:比例罚的引入
现行电子商务法的行政处罚主要是定额罚,最高罚款200万元。200万对中小商家是致命一击,但对年利润百亿的头部平台不过是九牛一毛。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收益,造成了监管容易被资本视为“过路费”,花钱就可以摆平。
本次草案建立了多层级法律责任体系,主要有两大变化:第一,提高定额罚上限。部分定额罚的处罚上限从200万提高到500万。第二,引入“比例罚”。 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最高可按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5% 实施处罚。以头部电商万亿级的年营收计算,这笔罚款将是数百亿级别。需要强调的是,这种配置与平台规模相匹配的责任工具,除了平衡责罚相适应,已在反垄断、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得到了有效应用,同样提升了法律威慑力。
热点三:处罚手段的梯次化。
草案还增设了责令暂停用户注册、暂停相关业务、暂停或者停止接入网络服务等处罚措施。对互联网平台而言,这意味着停摆——市场份额可能随之流失。这种“行为限制”类处罚,直接作用于违法状态持续产生的业务环节,比单纯的罚款更能实现停止违法、防止损害扩大的目的。
三、浅析修法的理论逻辑
进一步关注电子商务法的变化,会发现此次修法有两条并行的逻辑:
一条是引导——用法律指明方向,推动平台经济从“流量至上”转向“创新驱动”,从“卷价格”转向“拼质量”。另一条是约束——用真金白银的代价,让违法成本从“罚酒三杯”变成“切肤之痛”。一柔一刚,一引一束,形成制度闭环。法律的价值,正在于让“走正道”的人不吃亏,让总想“钻空子”的人逐渐无路可走。
四、对各方的影响
本次修订对平台企业来说合规经营不再是可选项,而是必须要牢记的底线,野蛮式的发展时代逐渐会走向结束;而对平台内经营者来说,“劣币驱逐良币”的空间将被压缩,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值得期待;对消费者来说,交易安全和质量保障将得到更有力的法律支撑。对于我们法律从业者来说,新一轮的平台责任认定、比例罚适用等新课题,将带来丰富的实务课题。
本次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2日,社会各界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官网提交意见和建议。期待新修订内容最终版本问世后,可以和大家持续关注并一起交流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