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检察
26-07-07 14:34 微博认证: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普法课堂#【治安管理处罚法知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被检查人、见证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来源:http://t.cn/AXoWvgO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