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号牌、行驶证作废的通告】
为了消除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以下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未交回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号牌、行驶证通告作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关于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号牌、行驶证作废的通告】
为了消除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以下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未交回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号牌、行驶证通告作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