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输液突发头孢过敏性休克##家属称医院抢救延误致男子成植物人#】2024年9月,江苏一男子倪某因扁桃体发炎在苏州市吴中区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输液时,突发头孢唑肟钠过敏性休克,因抢救时机延误最终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陷入持续性植物人状态,经评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2026年6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诊疗过错,承担35%的赔偿责任。因院方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据倪某的爱人王女士(化名)向@热度新闻 记者介绍, 2024年9月12日,31岁的倪某因发热、咽痛2天,前往苏州市吴中区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州市吴中区长桥人民医院)就诊,经检查诊断为扁桃体Ⅱ度肿大、上呼吸道感染。倪某此前口服头孢类药物从未出现过敏反应,此次是人生中首次输注头孢类药物。
当日16时45分左右,倪某在静滴过程中突发不适,很快出现意识模糊、面色苍白等症状,随即进展为过敏性休克,根据事发时的监控记录与司法鉴定材料,从患者出现休克症状到院方完成气管插管操作,间隔约15分钟。经现场心肺复苏、除颤等抢救措施,倪某恢复自主心跳与呼吸,但因脑部长时间缺氧,造成不可逆的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事发后近半年时间里,倪某先后辗转苏州、南京、淮安三地多家医院接受治疗与康复,最终仍处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经司法鉴定,倪某构成一级伤残,需终身完全护理依赖。
因双方就诊疗责任存在争议,倪某家属将苏州市吴中区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庭审中,原告方主张,院方发现患者休克后未第一时间识别过敏性休克并规范处置,延误了气管插管时机,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涉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则辩称,患者就诊时自述无药物过敏史,涉案的头孢唑肟钠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皮试药物范畴,院方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过错。
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2025 年 9 月,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倪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方过错为次要原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 30%-40%。鉴定意见明确,院方的过错主要体现在过敏性休克发生后的抢救处置不及时、气管插管时机延误等方面。
审理过程中,院方曾提交倪某2024年2月的肺炎住院病史,主张患者自身基础疾病对损害后果存在影响。法院就此委托补充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明确该病史资料不影响此前的鉴定意见。
2026年6月15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院方的过错程度、患者的伤情等因素,酌定苏州市吴中区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倪某的各项损失承担35% 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涉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目前家属已向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投诉材料,申请对第二家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调查并认定医疗事故,暂未获得正式受理。 http://t.cn/AXo1zjq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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