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被扣留车辆依法处理的公告
凡在2026年3月31日之前,当事人(车主)在北仑区因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被依法扣留的二、三轮摩托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机动车当事人在30日内不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的,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处理机关:宁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北仑大队,处理地点:宁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北仑大队违法处理中心(北仑长江南路277号),联系电话:0574-86775813。
宁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北仑大队
2026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