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鼎保险拒赔律师团队
26-07-18 10:00 微博认证:贵州厘鼎律师事务所

准驾不符≠必然拒赔,看免责条款提示义务
投保人赵先生为自家车辆投保一年期驾乘综合保险,含驾乘人员及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障,保费正常缴纳,保单合法有效,保险公司系统也已将投保人岳父周某某登记为被保险人。
2024 年 12 月,周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长期住院医治后最终身故。交警认定周某某存在准驾不符、违规通行等情形,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家属提交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直接拒赔,提出两项核心抗辩:第一,合同限定家庭成员仅含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岳父不在此列,不属于被保险人;第二,准驾不符属于合同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无需赔付。家属反复沟通无果,委托何帆律师维权。
我是何帆律师,深耕保险理赔 15 年,曾任法院员额法官,处理大量驾乘意外险、格式条款纠纷案件,今天拆解两大核心争议。
第一,家庭成员范围的认定与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对家庭成员的定义存在狭窄排他表述,但没有做充分明确的限定说明。从事实来看,死者长期和投保人一家共同居住、互相扶助,属于社会普遍认知及民法典定义的家庭成员;并且保险公司官方系统已把周某某登记为被保险人,等同于确认其被保险人身份。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格式条款存在多种理解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周某某属于适格被保险人。
第二,准驾不符免责条款的法定效力问题。
准驾不符免责属于典型格式免责条款,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必须通过加粗、弹窗、可回溯讲解等方式完成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无效。本案属于互联网线上投保,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完整可回溯投保记录,无法证明已针对该免责条款做显著提示和通俗讲解,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直接以准驾不符为由全额拒赔。违法不等于必然商业险免责,行政违法责任不等于保险合同责任。
我们团队收集投保记录、系统被保险人登记信息、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居住证明等证据,向湖北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围绕格式条款解释、免责条款提示义务两大核心展开辩论。
最终法院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确认周某某属于案涉保险被保险人,准驾不符免责条款未尽提示义务无效,判决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驾乘意外险保障核心是保障车上人员意外风险,不能依靠狭窄定义和隐性免责条款随意拒赔。我是何帆律师,专注驾乘意外险双重理由拒赔、格式条款争议案件,用法律打破理赔套路,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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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贵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