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很美好,但崔东树的这个解读是有问题的。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得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才免。
也就是说,你拿电池去生产电池包,这个可以免,没问题;但你拿电池包去生产新能源车,就属于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了,这块绕不开。
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所以,消费税这块其实也没有什么口子。要说的话,就是电池这种是按价计税,平时卖的贵的,百分比一样的话,自然这一刀砍得更痛。
#汽场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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