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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瑜:电池消费税调整的四点理解 ​​​​
张瑜系华创证券首席经济学家、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成员

主要观点

一、政策要点:是加税吗?不是,是从免征到恢复征收

需要明确的是,我国4%的电池消费税一直都存在:根据财税〔2015〕16号文,我国2015年就设立了覆盖全品类的电池消费税,法定税率为4%。

但此前规定了大范围免税:16号文对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光伏电池)等七类电池免征消费税,铅蓄电池经一年过渡期后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征收。

因此,本次公告的核心变化是:

1、将原免征的锂及光伏电池等从免征调整为分步恢复征收;

2、铅蓄电池维持原有4%税率不变;

3、对钠离子、固态等部分新技术电池继续免征。

此外,本次政策还有明确减免标准和避免重复征税的安排(详见正文)。

二、财政增收测算:全面到位年增量485亿+,占2025年消费税约2.9%;年内增量67亿,占2025年消费税约0.4%(偏上限测算值、实际规模或显著低于该数值)

(一)测算说明

1、增收=税基*税率,测算税基后对应不同年份税率,可得不同年份增收。

2、税基仅测算锂电和光伏主体的大致量级(锂电口径取动力和储能,不含消费及其他,因其出货量占动力和储能不到10%、且相当部分出口免消费税)。

3、税基未剔除出口部分(出口免消费税,不构成税基),为偏上限测算。

4、税率按法定税率(不考虑实际征管中的减免、抵扣调整)。

(二)税基测算:锂电池约4800亿~1万亿,光伏电池约2100亿

1、对于锂电池税基,测算区间为4800亿~1万亿。具体来看:

电池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税,锂电池税基=电池产量*电池单价(不含增值税)。

对于电池产量,较为明确,根据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2025年我国动力和储能电池累计产量为1755.6GWh。

对于电池单价,不够明确,采用2025年电芯~系统的单价区间,约0.27元/Wh ~0.58元/Wh:参考公告附件中的定义,电池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既包括电芯(电池的最小储能单元),也包括系统(多个电芯装配成的电池组),同时公告明确“外购已税电池连续生产应税电池可适用消费税抵扣政策”,意味着消费税可沿供应链由电芯传导至系统,因此决定税基的单价将介于电芯~系统单价之间。

其中,电芯单价,采用鑫椤锂电的年底磷酸铁锂电芯均价(0.31元/Wh),剔除增值税后为0.31/1.13=0.27/Wh。

系统单价,采用行业上市公司龙头均价,偏上限测算:宁德时代2025年年报披露的动力电池系统收入3165亿元/销量541GWh=0.59元/Wh(不含税)、储能电池系统收入624亿元/销量121GWh=0.52元/Wh(不含税),按销量加权综合均价约0.577元/Wh。

对应电芯~系统单价,税基区间= 1755.6 GWh*(0.27元/Wh~0.58元/Wh)≈4800亿~1万亿。

需要说明的是,实际税基或更接近按系统单价测算的上限:动力和储能电池绝大部分以系统形态出货(直供车企或储能项目),而基于本次公告的抵扣政策,只要电池最终以系统形态出售,全链总税负都等于系统单价*税率。因此,下文对增收的测算将用1万亿锂电税基作偏上限测算。

2、对于光伏电池,税基=2025年统计局口径太阳能电池(光伏电池)产量*2025年电池片均价=833GW*0.29元/W(含税)/1.13(剔除增值税)≈2137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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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