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检察
26-07-21 09:07 微博认证: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治安管理处罚法知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法治日报的微博视频http://t.cn/AX9ZshJ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