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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人工智能的宪法与宪法的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治理中技术立宪的法治限度及其规范重构 | 政法论丛202604】
内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平台凭借“技术中立”抗辩与格式化免责声明逃避法律责任,并利用“宪法人工智能”(Constitutional AI)构筑自我认证的免责闭环。这种合规的算法化将法律的“理由之治”降维为纯粹的“代码执行”,在规范、制度与认识论三个维度层层架空法律的规范力量,系统性消解了法律的反思性,导致“有意义的人类控制”走向失效。为破解商业利益与伦理评估结构性纠缠所引发的治理失灵,人工智能治理范式亟须实现从“评建合一”向“评建分离”的根本转换。应当确立独立第三方伦理评估机构的法定资质与中立性保障机制,切断评估主体与商业利益的纽带;同时在私法层面引入专家责任体系,明确评估机构在审慎、独立、说明及持续监督等方面的高度注意义务,并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通过将技术合规由仪式性的“合规表演”转化为可问责的法律事实,最终恢复人类在法治结构中的主体地位。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自我认证;法律反思性;评建分离;专家责任http://t.cn/AX9GWnmd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