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千办
26-08-13 13:49 微博认证: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未成年人流产医院为何陷入两难#

就这个案子而言,我会认为医院的处置整体上没有问题。

大家可以看下报道。

去医院做流产的女孩,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已经17周岁,接近18周岁。

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又表示自己于2025年参加工作,每月收入在2000元,生活来源主要是靠本人工作收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坚决「拒绝告知监护人联系方式」,不联系监护人。

医院未有能力进行核实,理论上不会触发强制报告制度。

的确的,强制报告制度第4条规定,14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包括医院在内,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但这个案子,整体而言不存在性侵害。

民法典第18条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母婴保健法》第19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换句话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决定是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虽然女孩是谎称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如前所述,医院无法核实其说法真伪。

在各项条件听起来均满足,而女孩又拒绝告知监护人的情况下,医院对其进行流产手术——这能够怪责医院吗?

[思考][思考][思考]

#陌生人冒充哥哥为17岁女孩流产签字#

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