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检察
26-08-14 10:21 微博认证: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转让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原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2025年10月某日,甲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乙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致使甲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乙自行驾车离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乙属于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甲无事故责任。另查明,乙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系丁从丙处购买,后又转让给乙,但均未办理车辆所有人变更登记手续,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丙,未投保交强险……下面一起来看@山东安丘法院 的案例吧~ http://t.cn/AXNOvuw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