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央法院
26-08-18 23:29 微博认证: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未成年人无证驾车肇事,监护人和车主需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4月,未成年人小超(化名)未按规定佩戴头盔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出行。途中,小超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黄某发生碰撞,致使黄某受伤。事发后,小超并未停车询问黄某伤情、未等待黄某站立起身,便驾车驶离事故现场。

经查明,涉案摩托车所有人为小超的奶奶,小超未符合驾驶条件。黄某因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遂诉至法院,请求小超及其监护人李伟(化名)、车辆所有人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李伟、车辆所有人赔偿黄某11万余元。

小超监护人李伟不服,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揭阳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涉案监控视频等证据,小超无证驾驶,且发生事故后逃逸,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黄某横穿马路时未仔细观察车辆通行情况,对事故发生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小超10%的赔偿责任。因小超系未成年人,其对黄某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李伟承担。小超的奶奶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当知道小超无驾驶资格,但未妥善管理车辆致使小超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一审法院采信事故认定书并结合小超、车辆所有人、黄某的过错情况认定本案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当前正值暑期,未成年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达法定条件切勿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路;倘若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保护事故现场、联系监护人进行处理,勇于承担相应责任。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切实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加强对子女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车辆所有人应依法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同时应妥善管理名下车辆,不得将车辆交由未成年人使用,亦不得因管理疏忽而让未成年人随意使用车辆。(来源:天平阳光客户端 记者:康迪 通讯员:林昭仪 刘思敏) http://t.cn/AXpvKYo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