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乙己
26-08-23 20:41 微博认证:历史博主

#埴轮书话[超话]# 汤因比把游牧社会看作是一种“停滞的文明”。由于受到外部严酷环境的限制,游牧经济很难通过自身的增殖而积累大量的财富,在这种社会中富人和贫民的区分也要较定居社会要小得多,造成游牧人群内部阶级分化的迟缓。而傅礼初(Flecher)很早就指出,逐水草而居的生活习性赋予游牧社会独特的文化和社会动力。他们卓越的移动性、组织能力和适应性,使之在军事行动中能更胜一筹。这一切都使得在游牧社会中,那种超越单纯部落形式的政治形态,并不是为了适应经济生产的规模而自发地产生的,相反,它的形成更多是为了外交与军事的目的。游牧人被组织起来,以面对其周边强大的定居社会,并在贸易和军事活动中获取更多的份额。军事化的训练充斥在游牧民的日常生活中,所以对于游牧国家而言,军事性格甚至是首要的。由此则导致了这样一些特征:从外部来看,游牧帝国是一系列松散而短暂的军事—政治联盟,它的存在取决于其外部环境而非自身意愿。而在基层,部落制外壳下的血缘共同体具有更为持久的生命力。而对于部落首领来说,他与受其统治的普通部民之间的经济差异通常也不像在定居社会那么悬殊。他的权力的根源来自其领导与组织的才能,以及建立在这种才能之上的,对其本人及其家族“个人魅力”的世袭特权的承认。狄宇宙(Di Cosmo)讨论了“选汗”在游牧国家结构中的重要意义。大汗的选立导致了社会与经济关系的变革、新的行政机构的产生。而当汗权以及对于大汗家族的忠诚意识被塑造出来后,游牧国家内部关系就迅速地从各不统属的、半平等的关系,转变为由超越部落结构的大汗和拥戴并受其支配的各部族所共同组成的等级关系。可以说在游牧政治中,汗位与汗权是根本性的因素。

与汗权相匹配的,则是家产制国家性格的扩张。正如巴托尔德所概括的:他们将“族产观念从私法领域带入了公法领域”。国家被看成是皇室成员和以各种私人关系纽带(婚姻、身份依附)与之相联的贵族成员所共享的财产。其具体表现为分封制度的广泛推行。而即使在蒙古帝国地方化过程大体完成之后,无论在元朝还是伊利汗国,维系国家事务正常运行的官僚队伍,也较少依赖精心设计的选拔体系,权力始终掌握在世袭的贵显家族,以及借由婚姻、隶属关系结合进权力核心的那一部分人手中。汗位的继承也是推动游牧政治的重要因素。围绕着继承权发生的冲突甚至战争都导致对既有权力结构的重新组合。汗位的继承法则通常是模糊不定的,它同时受到两或三种因素的影响。首先是“个人魅力”型政治所要求的,领导者的个人经验与才能。一般来说,长子在年龄与阅历方面的优势,使其较能胜任此项角色。但对这点有着严重干扰作用的因素,则来自游牧人分割家产的习惯。幼子守产,即能获得父母家产中最多的一份的习惯,普遍流行于突厥、蒙古人社会中。在蒙古帝国中,拖雷对成吉思汗遗留下来的大部分千户所拥有的权力,对窝阔台的顺利即位造成了很大压力。拖雷本人死后,其家族在帝国的政治事务方面,仍然保持着仅次于大汗的影响力。作为家产制国家“权威共享”的一个方面,那些非大汗家族出生、来自各个部落的领袖,对新汗的选立也有着自己的权力。蒙古的忽邻勒台制度要求新汗的即位,必须在得到全体宗亲、贵族的同意后方始生效。可以说大汗同时也是部落贵族利益的代表。在元代忽必烈继承大统和伊利汗国中阿鲁浑汗、合赞汗的即位过程中,诸蒙古贵族起到了比宗王更关键的作用。

——邱轶皓《蒙古帝国视野下的元史与东西文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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