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修订草案,设立自动驾驶专章,相当于给自动驾驶单独立法了,这次把责任主体划的非常明白。
第一、以后车企不能依靠辅助驾驶话术打擦边球了,虚假宣传自动驾驶功能面临法律责任。
第二、对于L3和L3+落地有了法律依托,扫清商业化路径上的责权利问题。
第三、再次明确辅助驾驶状态下,驾驶员为第一责任,“盲驾”违法。
具体来说:
1.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处理。(未单独区分有条件自动驾驶)
2.未激活自动驾驶或仅有驾驶辅助工呢个,按照非自动驾驶汽车规定管理,驾驶人为第一责任人。
3.要求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确保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行驶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不的虚假、夸大宣传自动驾驶功能。
4.专项保险制度,对自动驾驶汽车实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也算给车企担责做了减负和风险疏导)
发布于 湖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