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交警微发布:典型案例 | 行车莫要逆向行驶 群众举报交警查处】
近日,号牌为青DD33***的小型汽车在黄南州尖扎县铁岭路沿线处实施驾驶机动车跨越双实线逆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群众取证并举报。经尖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青DD33***的小型汽车系夏某某驾驶,其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民警依法对驾驶人夏某某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占用对向车道逆向行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3分。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青海公安交管提醒:右侧通行是保障道路安全的基本准则,逆向行驶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切勿因图一时方便或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广大驾驶人需时刻绷紧安全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摒弃交通陋习,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青海交警微发布#@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